2023-04-27 11:44:31
“屏摄”侵权行为泛滥,既源于“屏摄者”的法治意识淡薄,更源于法律的约束不力。2017年3月起施行的《电影促进法》第31条规定,“未经权利人许可,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。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,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,并要求其删除;对拒不听从的,有权要求其离场”。这种止于宣誓层面、仅要求违反者离场的禁止性规定,显然不能释放出“钢牙利齿”的威慑。加之多数“屏摄者”自我道德约束能力差,自然难以有效遏制这类既损人利己又涉嫌侵犯影片权利人著作权的“屏摄”行为。